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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ab血型捐卵 江苏苏北人民医院可以做试管婴儿吗? ‘怀孕后已生女宝的肚型

时间:2023-07-0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381次

第二十三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

江苏ab血型捐卵

江苏ab血型捐卵 江苏苏北人民医院可以做试管婴儿吗? ‘怀孕后已生女宝的肚型

高龄试管婴儿借卵,是指女性因年龄或生殖功能等原因而无法使用自己的卵子,只能采用他人的卵子进行体外受精。这种方法可以大大提高高龄女性受孕的机会,但同时也需要借卵方的支持。

江苏省2020年计划生育政策

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落实措施,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统计等部门,应当相互提供有关人口数据,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二条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及时公布具体落实方案,接受村(居)民的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管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企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负责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措施及奖励等各项经费;

(三)确定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或者专(兼)职人员,督促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

(四)保障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城市应当依托社区,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现居住地政府应当将流入人口纳入本地经费投入的总人口基数计算。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经费投入给予重点扶持。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避孕药具免费发放供应管理制度和零售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二十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三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书面再生育要求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并予以公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省、设区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育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六条外省迁入本省的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批准再生育子女证明的,应当允许其生育。

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相关奖励扶助。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第二十九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者,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年各领取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或者在领证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金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领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支付;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财政支付,县(市、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三十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根据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出资等多种形式,在农村地区逐步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及其他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在已经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农村地区,应当优先为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办理养老保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农村中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特困户优先给予救济和帮助。

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或者家庭,在发展经济、扶贫以及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入学、医疗、安排宅基地等方面制定的奖励、优惠规定,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三条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开展有关遗传性疾病的常规筛选,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建立计划生育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生殖科学知识,鼓励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优势互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和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注册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提倡公民以避孕为主实行计划生育。公民享有对避孕方法的知情权、选择权。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第三十七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禁止非医学需要生男生女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三十八条接受节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的证明,可以按照规定享有相应的假期。

第三十九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基本项目包括:避孕药具发放;孕情、环情监测;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人工流产术、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由地方人民政府分级负担,以县(市、区)为主。

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由单位支付。实行计划生育的国家公务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费用和生育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支付。城镇其他人员所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费用由县(市、区)财政支付。

第四十条对因施行节育手术而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医疗事故的鉴定与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经鉴定为节育手术并发症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应当分别依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且不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待遇。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子女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二倍以上的,除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具体标准是:

(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五)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应当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第四十二条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条件,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领取生育证怀孕的,应当补领生育证;生育时仍未领取生育证的,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基本标准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三条夫妻不得以子女已送养为由要求再生育子女,再生育子女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或者生男生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五条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公民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其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管理责任的负责人当年不得被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威胁、殴打依法执行公务的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单项管理规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28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备注: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16.03.30截至2020年仍然有效

江苏苏北人民医院可以做试管婴儿吗?

江苏苏北人民医院还是可以做试管婴儿的。这家医院的生殖医学中心成立于1995年。是省内较早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单位,也是目前江苏省扬州市唯一获准开展试管婴儿技术的单位。

苏北人民医院辅助生殖中心的发展:

1.1995年,医院曾成功开展人工授精技术。

2.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VF-ET)技术的研究始于1996年;

3.1997年底获得试管婴儿临床妊娠;

4.2000年,ICSI试管婴儿诞生;

5.2009年3月,经卫生部专家评审通过后开始试运行;

6.2011年5月,通过江苏省卫生厅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现场评审,IVF/ICSI技术正式启动;

7.2014年获得江苏省妇幼保健重点学科建设单位称号。

我科临床医生具有丰富的妇产科、生殖内分泌、男性生殖健康疾病的临床经验,精通不孕症的诊治。生殖医学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熟练开展第一代和第二代试管婴儿、人工授精、卵子冷冻、激光辅助孵化、常规精子检查和功能检查。生殖保健团队有责任心和耐心。

近年来,在医院的大力支持和全体员工的努力下,中心的临床和科研工作发展迅速。目前拥有良好的辅助生殖技术专业基础和训练有素的学术团队。各科辅助生殖成功率逐年上升。目前试管婴儿临床妊娠率可达55%-60%,人工授精妊娠率约为15%。

2022江苏省供卵机构最全名单大全,试管供卵助孕攻略参考

一个生命的诞生来源于精子和卵子结合的瞬间,而现在不少女性因为提前衰老,导致没有卵子可用,这种情况下就不得不借助第三方的卵子进行试管助孕。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供(借)卵试管婴儿,那么2022年在江苏省内能够进行供卵试管助孕的机构一共有25家,在选择前不妨了解一下这份试管供卵助孕攻略参考。

2022江苏省供卵机构最全名单大全

1、江苏省人民医院

2、南京鼓楼医院

3、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4、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

5、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6、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7、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8、徐州市妇幼保健院

9、江苏省中医院

10、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11、无锡市妇幼保健院

12、徐州市中心医院

13、苏州市立医院

14、苏北人民医院

15、淮安市妇幼保健院

16、南通市妇幼保健院

17、东部战区总医院

18、盐城市妇幼保健院

19、镇江市妇幼保健院

20、泰州市人民医院

21、江南大学附属医院

22、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23、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

24、沭阳县人民医院

25、联勤保障部队第904医院

2022年江苏省内能做试管婴儿的公立医院一般都是可以做供卵的,但是目前国内供卵普遍存在的问题就是卵源紧张、供不应求,这就导致了在公立医院申请供卵后等上个三五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因此想要到公立医院进行供卵助孕的患者一定要尽早提交申请,才能早日获得属于自己的卵源。

试管供卵助孕参考(附费用、成功率讨论)

助孕分享1:我是在鼓楼医院做的供卵试管,这算是家门口最好的医院之一了,现在做试管成功率都稳定在55%以上了,让人非常放心。但是做供卵嘛,公立医院都是一样的要排队,我还算幸运的,只花了3年多就等到卵源了,而且一次成功怀上双胞胎,让我实现了当妈妈的愿望!

助孕分享2:我姐姐结婚后一直怀不上,中医、西医都看过了,喝了好多药也不起效,所以我就去江苏省人民医院做供卵了。开始我就做好了等待的准备,在等待期间我也一直坚持锻炼来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好在第五年时我终于等到通知了,接下来就是取精、受精、胚胎培养、移植了,最终第二次移植就成功了,现在我的女儿已经一岁半了。

助孕分享3:我今年已经37了,而且有卵巢早衰,所以只能做供卵试管,因为年龄不小了所以想快点生小孩。但是公立医院都要等,我实在是不想等,所以我决定去医疗机构碰碰运气,我联系了不少当地的医疗机构,有的根本就是那种小诊所,不过也有很正规的,我找到了一家规模、风评都不错的,很快就拿到卵源了,于是接下来水到渠成,第二年我就收获了好孕。

总结

2022年江苏省内的公立医院都是可以做供卵的,但是因为卵源稀缺需要等待,并非每个患者都能等的。所以不少患者退而求其次选择医疗机构进行供卵,不仅卵源充足而且质量更佳、选择更多,节省了大量的等待时间提高了患者的怀孕几率。不过因为医疗机构质量稂莠不齐,所以患者一定要提前做好多方面的了解,才能避免上当受骗。

网友经历

生产日记,预产期1.19
1.14 7:30早起发现见红
1.14 11:00产检医生建议阵痛后再住院
1.14 20:30羊水破
1.14 20:57打120
1.14 21:40到医院
1.14 22:30检查结果一切正常,开一指,等阵痛
1.14 23:00开始阵痛
1.15 1:40开二指半
1.15 4:00开三指转移待产室
1.15 6:00开五指,扛不住痛,打了无痛分娩
1.15 7:00开九指,无痛针也抵御不了的痛
1.15 7:30开十指,进产房
1.15 7:53顺下一枚女宝宝,侧切缝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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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代孕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其他费用,如代孕妈妈的饮食、护理、婴儿用品等。这些费用一般由客户承担,也可以与江苏代生协商解决。江苏代生会为客户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确保客户知晓每一笔费用的来源和用途。

总体来看,江苏代生的费用是比较合理的。但是,客户在选择代孕公司时,不仅要考虑费用,还要考虑公司的信誉和服务质量。江苏代生拥有专业的团队和完善的管理体系,为客户提供高效、安全、合法的代孕服务。如果您需要代孕服务,可以考虑选择江苏代生。

tips

羊水破了又称胎膜早破或漏羊水,是怀孕期间很常见的一种情况。羊水破了并不意味着宫口一定会开。如果是在足月妊娠之前如果羊水破了,这种情况都会选择先保胎治疗,此时就是想让宫口不开,使用药物抑制宫缩。有时候即使羊水破了,胎儿迟迟不入盆,也可能存在头盆不称等情况,不会引起宫口扩张,可能需要剖宫产终止妊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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